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張凱琳
被 告 王冠鈞
如上當事人間113年度東簡字第157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陳建欽
書 記 官 謝欣吟
通 譯 林靜芳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張凱琳 到
被 告 王冠鈞 到
本日進行和解及記載事項如下: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
兩造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12萬元並於民國113 年10月28日前匯入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右昌分行(代碼:812 ),帳號:0000-00-0000000-0。
二、原告關於本件112 年4 月22日上午10時28分左右與被告發生交通事故之體傷請求權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朗讀及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簽名如後: 原 告 張凱琳 被 告 王冠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 記 官 謝欣吟 法 官 陳建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欣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