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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原小字第1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吳苡彤
陳真蓉
被 告 吳雯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零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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