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小字第10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被 告 李有德即李安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0分,在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