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3,東小,38,202404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小字第38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

法定代理人 程文祺
訴訟代理人 朱家華
被 告 許啟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63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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