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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小字第97號
原 告 邱敏姿
被 告 藍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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