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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慧貞 (住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東簡字第248號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參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不當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
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固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東簡字第248號遷讓房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上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即聲請人全部勝訴在案,嗣雖經原告提起上訴,惟原告即上訴人復於112年10月16日撤回上訴,此有本院上開事件判決及民事撤回上訴狀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尚無因系爭事件之訴訟結果不利,而有取得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權益之必要;
另觀諸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以:「(一)前此N度各有法律攻防需求之陳稟及再補充歷歷在案,務請分別詳參院屬卷證(二)倘若矢口否認有遞狀一再補充事實,則請洽文書科陳昭穎大人是否迄未分文1-以執行處始終不認收受冤民異議狀及其多次補充陳抗事實,112年12月初大費周章輾轉求證,歷經長久鍥而不捨之查究,終在12.12.11知悉112.11.1以來,共有10件文書為陳昭穎大人所簽收:778/783/793/809/842/843/857/878/888/892。
2-MALL之所陳報,則一概歸屬陳昭穎大人簽收(112年9月-112.12.11共26件)(三)以臺東地院政風室/研考科/院長室(官長室)/人事處....所有指證歷歷之指述,恆無聞聲救苦,除經向法務部廉政署檢舉外,並為刻不容緩救濟投書於司法信箱,諒達。
(四)冤民認法官疑涉枉法判決等犯嫌,行將自力救濟/主張民權法益,並已預告先稟不日交付國賠請求之訴在案,此外,對於2原告逕執捏誣偽證遞狀濫訴誣告之惡,另案交付權責單位裁審與判決,尤有甚者,宙股枉法裁判+不為擔保之裁定辱我禍我,執行處天股罔顧異議聲明連環發之急,不理不睬…行政瀆職接二連三…(五)上訴案分案於112.11.15直股既承審在案,竟然不知冤民刻有上訴亟待補正,裝聾作啞,逕予裁定駁回理當由宙股自為裁定之交付庭期錄音光碟乙案,尤其甚者,尚未裁定/責令補正上訴狀,竟本末倒置已然2度函立送訴訟費通知,並限期於112.12.22繳畢…林林總寵令人匪夷所思之違誤,顯有貓膩????綜上所述,更有司法院所教示之法官評鑑得有法律利益持續中。
以是,聲請人之於法律利益之急需:上訴/刑事提告/國賠請求-損害賠償/法官評鑑…冤民所執動機與目的,已然不言可喻/昭然若揭!敬請依法准予聲請以昭磊或與誠信。」
等語,亦未指明有何為主張或維護其何種法律上利益而有必要之具體情事。
是以,本件難認聲請人有何關於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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