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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東簡字第一一三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八月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勝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李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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