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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東小字第二О九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六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參仟陸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勝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李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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