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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東簡字第295號
上 訴 人 鹿野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5,08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彭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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