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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東小字第13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東小字第13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參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自逾期第一個月內起,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逾期第二個月內者,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零參佰陸拾貳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莊松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添財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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