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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東小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5月30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3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市○○路12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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