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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東小字第227號
原 告 甲○○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東小字第22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按侵權行為以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權利為成立要件,而故意或過失即以明知或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斷,且實際上有無妨害或侵害他人之利益、權利,當以客觀之一般觀念為據。
本件被告係依法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並依正當程序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縱本院准許之範圍前後不同,乃屬本院依職權審認斟酌而予判斷之範疇,尚難認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之權利。
是原告之訴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成功簡易庭 法 官 莊松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添財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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