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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東小字第73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何,未據原告釋明,故有就被告之主張再為調查之必要。
二、請原告或被告自行偕同證人至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美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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