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96,東小,739,200804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東小字第73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何,未據原告釋明,故有就被告之主張再為調查之必要。

二、請原告或被告自行偕同證人至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美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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