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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小字第52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兼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涂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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