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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東小字第12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周月卿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東小字第12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日期逾期一個月內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逾期二個月內加計新臺幣參佰元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計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其應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捌拾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市○○路128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敏捷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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