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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東小字第3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參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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