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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小字第414號
原 告 翊展企業社即邱宗毅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臺東縣立新生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二點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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