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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東小字第49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良帆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市○○路128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俊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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