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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東小字第49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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