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97,東小,510,2009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東小字第5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8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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