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97,東簡,307,2009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簡字第307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涂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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