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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簡字第33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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