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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東小字第6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市○○路128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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