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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東小字第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起,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應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建成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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