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98,東小,84,2009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東小字第8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地為臺北縣泰山鄉○○村○○路○段522巷12號6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涂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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