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98,東小,9,2009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東小字第9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好彩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建成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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