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98,東小,96,200905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東小字第9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住所地為臺中市○區○○街47之4 號,業據原告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為證;

是以,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誤以被告申請晶鑽卡使用時所填載之地址及臺東縣臺東市○○路4 號,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此外,本件原訂辯論期日98年6月4日之庭期,應予取消,併此敘明。

三、據上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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