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98,東簡,1,200903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東簡字第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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