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99,東小,235,20101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東小字第23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11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捌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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