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24號
原 告 江謝文山(已歿,待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中)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原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張丞邦
訴訟代理人 黃玫雀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2 年4 月30日所為之101 年度交字第24號停止訴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所應適用之行政罰法第26條第2 、3 、4 項及道交條例第35條第8項規定有違憲疑義,需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而裁定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前開規定有無違憲做出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司法院大法官已就前開規定作出釋字751 號解釋,並經司法院於106 年8 月1 日將該號解釋之解釋文、解釋理由書及相關大法官意見書等函送本院,為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江世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