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37號
原 告 博鴻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年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柯 武
一、上列原告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提起行政訴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1.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
故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2.查原告係於民國101 年8 月23日收受本件裁決書(有桃園監理站送達證書在卷可參),則原告於同年10月1 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請求撤銷行政處分之行政訴訟,已逾提起訴之合法期間,依法已無從提起撤銷之訴。
故原告是否欲改提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若是,請一併具狀補正(更正)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被告所為『民國101 年8 月17日桃監裁字第裁52-Z00000000號裁決書』之處分無效(違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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