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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70號
原 告 洪振展
號8樓之3
送達代收人 林清妹
4樓之2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
代 表 人 柯 武
上列原告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所為之101 年10月24日壢監裁字第裁53—C00000000 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
經查原告於一0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向原處分機關所屬中壢監理站具狀不服,依同年九月六日生效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錢建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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