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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5號
原 告 莊志勳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
訴訟代理人 邱瑤琪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101 年3 月29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案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0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辯論終結。惟查原告於辯論終結後提出其他新事證,要求本院再行調查,本案形式上審核該證據,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
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 建 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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