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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255號
原 告 黃坤益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
訴訟代理人 李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4 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亦準用之。
二、本院前認本件在司法院大法官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4款、67條第3項、第68條第1項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故於民國103 年12月24日為停止訴訟之裁定。
惟上開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案,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於107 年1 月26日作成第1471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有該次會議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1 頁至112頁),是應認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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