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2,簡,139,2015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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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39號
原 告 賴秀惠
訴訟代理人 黃鴻隆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局長)
訴訟代理人 李秀霞
訴訟代理人 張翠容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準用之。

二、本院前認在司法院大法官就遺產與贈與稅法第五條之一;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五月份第二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財政部一00年五月六日台財稅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釋,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故於104年3 月24日即裁定之。

惟本院認現已無聲請釋憲停止訴訟之必要。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婉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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