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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03號
原 告 簡陳扶美
訴訟代理人 呂光武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英世
訴訟代理人 廖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之。
二、本院前認在司法院大法官就遺產與贈與稅法第五條之一;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五月份第二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財政部一00年五月六日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 號函釋,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惟聲請本院聲請釋憲之原告,始終未提聲請書草稿,本院認已無聲請釋憲停止訴訟之必要。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建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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