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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224號
原 告 彭柏叡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張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準用之。
二、本院前認在司法院大法官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之一,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故於104 年3 月19日即裁定之。
惟因本院就本案所涉上開法條聲請解釋案,已經司法院大法官於104 年5 月1 日第1430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此有司法院104 年5 月8 日院台大二字第0000000000號附卷可參。
是應認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婉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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