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5號
原 告 劉利誠
一、上列原告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交通裁決訴訟時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
經查,原告於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
二、上述裁判費,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之,逾期不繳者,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婉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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