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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77號
原 告 張芳鍾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
訴訟代理人 李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4 年10月30日所為之103 年度交字第77號停止訴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所應適用之行政罰法第26條第2 、3 、4 項、第45條第3項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規定有違憲疑義,需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而裁定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前開規定有無違憲做出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司法院大法官已就前開規定作出釋字751 號解釋,並經司法院於106 年8 月1 日將該號解釋之解釋文、解釋理由書及相關大法官意見書等函送本院,為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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