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3,簡,113,201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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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13號
原 告 蔡阿龍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經被告103年2 月14日北區國稅法二字第0000000000號復查駁回、財政部103 年5 月30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 號訴願駁回,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經查原告於一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具狀不服,因該院無管轄權,經其裁定移送於本院管轄審理,按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 建 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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