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13號
原 告 蔡阿龍
輔 佐 人 蔡清泉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
訴訟代理人 許秀治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103 年5 月30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 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辯論終結後,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爭點尚未釐清,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
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 錢建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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