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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20號
原 告 林榮焜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局長)
上列原告因有關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所為之處分書,申請復查,經被告以102 年12月20日北區國稅法二字第0000000000號復查決定維持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財政部以103 年5 月20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 號訴願決定駁回,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經查,原告於103 年7 月22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具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嗣經該院以103 年簡字第115 號裁定,移送本院。
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羅婉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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