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3,簡,137,20201215,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37號
原 告 協坤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正岳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綉忠
訴訟代理人 陳緯婷
蘇怡心
鄭曉琪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5 年12月28日所為之103 年度簡字第137 號停止訴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所應適用之行政程序法第74條(未如訴願法第47條第3項就文書之送達增訂準用行政訴訟法寄存送達之規定)有違憲疑義,需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而裁定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前開規定有無違憲做出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司法院大法官已就前開規定作出釋字797 號解釋,並經司法院於109 年12月9 日將該號解釋之解釋文、解釋理由書及相關大法官意見書等函送本院,為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