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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57號
原 告 一六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安裕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
上列原告因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所為之處分書,申請復查,經被告以一0二年七月一日北區國稅法二字第0000000000號復查決定維持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財政部以一0三年六月十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 號訴願決定(案號:第00000000號)駁回。
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經查原告於一0三年十月十三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具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以一0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四七號裁定移送至本院。
然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錢 建 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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