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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9號
原 告 陳寶雙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
複代理人 羅亦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
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規定,於簡易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認為與本件有重要關聯性之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第45條,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3條之疑義,本院遂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並於大法官作成解釋公布前,於民國104 年12月22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
嗣經司法院就本院上揭聲請釋憲案件受理,並作成釋字第751 號解釋在案,此有司法院106 年8 月1 日院台大二字第1060020598號函及檢送釋字第751 號解釋資料予本院在卷可稽,經本院審閱釋字第751 號解釋資料及本件卷內之卷證資料,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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