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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6號
原 告 江莊月雲
被 告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代 表 人 許錫榮
訴訟代理人 邱文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移置保管車輛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尚欠1,700 元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原告之起訴狀中亦未記載本件起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至原告雖具狀請求延期至109 年2 月底前補繳1,700 元,並請本院函覆告知等語。
惟原告上開請求均屬於法無據,礙難准許,附此敘明。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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