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3,簡,39,201507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39號
原 告 陳萬田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
訴訟代理人 王惠玲
葉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證券交易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103 年1 月27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 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百零四年六月四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辯論終結後,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

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建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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