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3,簡,53,201410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53號
原 告 邱垂茂
被 告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代 表 人 林延文(局長)
訴訟代理人 白家豪
輔助參加人 桃園縣政府
代 表 人 吳志揚(縣長)
訴訟代理人 羅貴杰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原告不服桃園縣政府中華民國103 年4 月3 日法府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八辯論終結。惟查本案辯論終結後,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

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 建 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