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4,交,221,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221號
原 告 何晉澄
上列原告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
竹區監理所所為之104 年7 月7 日桃監裁字第裁52—DB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婉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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